2026年实验班提优训练九年级历史上册人教版第4页答案
9. 新情境 案件审理 公元前 18 世纪,古巴比伦王国的某法庭依据《汉谟拉比法典》对下列三个案件进行审理。请你结合所学知识,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。
【案例介绍】
| | 相关人物 |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阿某;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维某;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克某 |
| ---- | ---- | ---- |
| 案例一 | 事件 | 阿某与维某合伙买了一艘船,雇用了克某为船工,帮助其运输货物。有一次克某因自己疏忽导致沉船且船上物资全部损坏。阿某得知此事之后非常生气,与克某发生冲突,维某儿子前来劝架,但因争执激烈,阿某不慎导致维某儿子眼睛受伤,克某牙齿脱落 |
| | 相关人物 |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鲁某;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克某及其妻子 |
| 案例二 | 事件 | 上次判决后,克某向鲁某借了一大笔钱赔偿了阿某的经济损失,并且答应3年后一定按时还钱。但是3年之后克某无力偿还之前的债务,他只好把妻子、儿女卖给鲁某,妻子不从,状告克某将自己与子女卖为债奴 |
| | 相关人物 | 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鲁某;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阿某;女奴图某,男奴瓦某 |
| 案例三 | 事件 | 克某妻子的申诉被驳回之后,成为鲁某的奴隶,改名图某,他的儿子成为鲁某的男奴,改名瓦某。某次图某陪鲁某的儿子玩耍,不慎打了鲁某儿子的脸。阿某正好路过,看到之后非常生气,以为图某在欺负弱小,便上前教训图某,结果打断了图某的肋骨 |
【《汉谟拉比法典》条文】
第117条: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,将其妻、其子或其女出卖,或交出以为债奴,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……
第196条:倘(有公民权的)自由民损毁任何(有公民权的)自由民之子之眼,则应毁其眼。
第199条:倘彼(自由民)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,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,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。
第201条: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(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)之齿,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。
第205条:倘自由民之奴隶打自由民之子之颊,则应割其一耳。
第237条:倘自由民雇用船工,并租赁船舶……而此船工不慎,致船沉没或船上之物毁损,则船工应赔偿其所沉没之船及船上所载全部被损毁之财物。
【我是法官】
(1)案例一:三人来到法庭上,依据《汉谟拉比法典》,你会如何判决?根据材料,如此判决说明了什么?(6分)
(2)案例二:依据《汉谟拉比法典》,你判决克某妻子申诉无效,驳回申诉。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,说明理由。(3分)
(3)案例三:依据《汉谟拉比法典》,你对此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?由此可知,该法典的实质是什么?(4分)

答案

9.(1)克某赔偿阿某全部物品损失;损毁阿某的眼睛;阿某赔偿克某银三分之一明那。古巴比伦商品经济比较活跃;保留了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法;古巴比伦社会等级森严。
(2)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有绝对权威,在欠债时甚至可以将妻儿送去抵债。
(3)割掉图某的一只耳朵;阿某向鲁某赔偿图某买价的一半。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,是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。
归纳总结
古巴比伦的社会特点
(1)严格的社会等级:古巴比伦人被划分为自由民、半自由民和奴隶三个严格的社会等级。
(2)奴隶制度发达: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予夺的权力。
(3)商品经济比较活跃。

解析

【分析】
这道题是情境化的史料应用题,解题核心思路是把每个案例里的人物身份、具体事件和题干给出的《汉谟拉比法典》条文一一精准匹配,不需要额外拓展无关知识点:
1. 处理第一问时,先把案例一的三个独立事件拆分出来:船工克某疏忽沉船、阿某弄伤维某儿子的眼睛、阿某打掉克某的牙齿,分别对应匹配的法典条文得出判决,再从判决规则的差异反推背后的社会特征。
2. 处理第二问时,直接对应第117条关于债奴的规定,结合古巴比伦的父权特点说明申诉无效的理由即可。
3. 处理第三问时,先明确图某、瓦某已经转为奴隶身份,再分别匹配奴隶打自由民之子、损毁奴隶骨骼的对应条文得出判决,从所有规则偏袒奴隶主的共性推导法典的实质。
【解析】
(1) 拆分事件逐一匹配法典条文:
① 克某作为受雇船工,因自身疏忽导致沉船、货物全损,对应法典第237条,判决克某赔偿阿某全部沉没船只及损毁的物资损失;
② 阿某是有公民权的自由民,不慎损毁同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维某之子的眼睛,对应法典第196条,判决损毁阿某的眼睛;
③ 阿某打掉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克某的牙齿,对应法典第201条,判决阿某向克某赔偿银三分之一明那。
从判决规则可推导社会特征:出现合伙买船、雇佣船工运货的场景,说明古巴比伦商品经济比较活跃;“以眼还眼”的处罚规则保留了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习俗;不同等级身份的人受侵害后处罚标准差异极大,说明古巴比伦社会等级森严。
(2) 对应法典第117条的明确规定:自由民负有债务时,有权将妻子、儿女出卖为债奴,其在债权人家中服役三年是法典认可的合法行为,同时古巴比伦时期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拥有绝对权威,欠债时可将妻儿送去抵债,因此克某妻子的申诉不符合法典要求,予以驳回。
(3) 拆分事件逐一匹配法典条文:
① 图某已经是鲁某的奴隶,打了有公民权的自由民鲁某儿子的脸,对应法典第205条,判决割掉图某的一只耳朵;
② 阿某打断了属于鲁某的奴隶图某的肋骨,对应法典第199条,判决阿某向奴隶所有者鲁某赔偿图某买价的一半。
从所有条文的倾向性可以看出,法典完全偏向奴隶主群体,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,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。
【答案】
(1) 克某赔偿阿某全部物品损失;损毁阿某的眼睛;阿某赔偿克某银三分之一明那。古巴比伦商品经济比较活跃;保留了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法;古巴比伦社会等级森严。
(2) 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有绝对权威,在欠债时甚至可以将妻儿送去抵债。
(3) 割掉图某的一只耳朵;阿某向鲁某赔偿图某买价的一半。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,是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工具。
【知识点】
汉谟拉比法典,古巴比伦社会,奴隶制文明
【点评】
本题以案件审理的新情境切入,跳出了机械识记知识点的传统考法,重点考察史料实证的历史核心素养,解题的关键是严格依托题干给出的法典条文,将人物身份、事件和条文逐一对应,避免凭主观印象随意作答,既能加深对《汉谟拉比法典》等级性特征的理解,也能锻炼学生的规则匹配、逻辑推导能力。
【难度系数】
0.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