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金试卷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七年级社会下册人教版浙江专版第55页答案
32. (12分)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是个人信息的守卫者。阅读材料,回答问题。

(1)案件中林某未经允许“搬运”杨某个人信息侵犯了杨某的什么权利。(2分)
(2)“案件回顾”中林某的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违法行为?请说明判断依据。(4分)
(3)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,分析我国施行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原因。(4分)
(4)作为青少年的你,在日常生活中应如何做一名个人信息的守卫者。(2分)

答案

32. (1)隐私权。(2分)
(2)民事违法行为。(1分)判断依据:林某未经杨某同意,公开杨某个人信息,属于违法行为,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,触犯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需要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。(3分)
(3)法律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,保护着我们的生活,维护社会秩序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发展等。(两点,2分)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施行有利于规范人们日常的行为,让我们懂得未经他人允许,公开他们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。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,保障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,维护社会秩序,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。(结合材料,言之有理2分)
(4)增强法治观念,未经他人允许不可公开他人个人信息;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,严于律己;不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;当他人侵犯我们的个人信息时,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。(1点即可,围绕个人信息言之有理给2分)

解析

【分析】
本题围绕个人信息侵权案例,考查隐私权、违法行为类型、法律作用及青少年维权等知识点。解题思路:(1) 结合隐私权的内涵,判断侵犯的权利;(2) 根据违法行为的分类标准(社会危害性、违反的法律、承担的责任),判断林某行为的类型并说明依据;(3) 从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作用,结合材料中个人信息侵权的问题,分析施行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原因;(4) 从青少年自身角度,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提出具体做法。
【解析】
(1)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,林某未经允许公开杨某个人信息,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。
(2) 林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。判断依据:林某未经杨某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,违反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,且需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,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特征。
(3) ①法律具有规范作用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同意,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,引导人们依法处理个人信息;②法律具有保护作用,该法能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,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;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,减少个人信息侵权纠纷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(4) 青少年应增强法治观念,自觉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不随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;同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,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,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。
【答案】
(1) 隐私权。
(2) 民事违法行为。判断依据:林某未经杨某同意,公开杨某个人信息,违反了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其行为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,承担了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,属于民事违法行为。
(3) ①法律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,规范人们的行为;②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,该法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,维护公民的隐私权;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,减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,促进社会和谐。
(4) 增强法治观念,不随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,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,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,运用法律武器维权。
【知识点】
隐私权、民事违法行为、法律的作用
【点评】
本题结合真实案例考查法治相关知识点,贴近学生生活,既考查基础概念的理解,又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意识,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,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。
【难度系数】
0.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