拓展明史鉴
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战犯
阅读导引:阅读下面材料,思考为什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要专案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战犯。
经过大量证据调查和多次公开庭审,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正式判处谷寿夫死刑:
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,于1937年12月12日傍晚,攻陷中华门,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,即开始屠杀。翌晨复率大军进城,与中岛、牛岛、末松等部队,分窜京市各区,展开大规模屠杀,继以焚烧奸掠。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,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,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。……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,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。此外,零星屠杀,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。被害总数30万人以上。
查被告在作战期间,以凶残手段,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肆施强奸、抢劫、破坏财产等暴行,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,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。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,应从一重处断。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,系基于概括之犯意,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。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,率部陷我首都后,共同纵兵肆虐,遭戮者达数十万众,更以剖腹、枭首、轮奸、活焚之残酷行为,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,穷凶极恶,无与伦比。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,即揆其心术之险恶,手段之毒辣,贻害之惨烈,亦属无可矜全。应予科处极刑,以昭炯戒。
(摘编自张宪文《南京大屠杀史料集 南京审判》,
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,第389—395页)
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战犯
阅读导引:阅读下面材料,思考为什么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要专案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战犯。
经过大量证据调查和多次公开庭审,1947年3月10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正式判处谷寿夫死刑:
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,于1937年12月12日傍晚,攻陷中华门,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,即开始屠杀。翌晨复率大军进城,与中岛、牛岛、末松等部队,分窜京市各区,展开大规模屠杀,继以焚烧奸掠。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,厥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,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。……我被俘虏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,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。此外,零星屠杀,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余具。被害总数30万人以上。
查被告在作战期间,以凶残手段,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,并肆施强奸、抢劫、破坏财产等暴行,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,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。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,应从一重处断。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,系基于概括之犯意,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。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,率部陷我首都后,共同纵兵肆虐,遭戮者达数十万众,更以剖腹、枭首、轮奸、活焚之残酷行为,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,穷凶极恶,无与伦比。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,即揆其心术之险恶,手段之毒辣,贻害之惨烈,亦属无可矜全。应予科处极刑,以昭炯戒。
(摘编自张宪文《南京大屠杀史料集 南京审判》,
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,第389—395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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